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方法_国家励志奖学金理由

1、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方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方法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做好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诚信银行积分b级(含b级以上);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中无不及格现象;

5、经学院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未注册学生;

2、单科成绩不及格者(不包含补考成绩);

3、诚信银行积分未达到b级(在750分以下);

4、住宿公寓者;

5、上一学年有违纪记录(通报以上批评);

6、无镇(乡)街道以上困难证明者。

三、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根据国家划拨我校名额,按照各系院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理由

国家励志奖学金理由

盛**,女,汉族,1992年2月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现为西安培华学院外国语学院10级英语本科专业的学生。

入学以来,本人本着“学习为主,培养能力,服务同学”的理念,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在学习方面,勤奋刻苦,品学兼优,学习成绩优异;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组织能力,热衷于各种活动;思想上,积极上进,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自己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大学生。

在工作上,自入学以来加入院学生会,一年的学生干事生涯,使我的综合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学习和生活都非常严谨。在工作期间,我始终以“服务同学,锻炼自己”为宗旨,正真做到为同学服务,参与组织了各项活动,包括运动会,英语演讲比赛,辩论赛,英语风采大赛等等,真正为校园建设添砖加瓦,积极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我还积极参与各类社团活动,经过一年的奋斗,如今我已是茶艺社文书部的部长了。在工作中,我积极热情,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随时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有错就改。这段期间,我获益良多,锻炼了自我,展示了自我。

在学习上,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并没有使我满足。我知道自己并不是最优秀的学生,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我相信,经过我的努力,我一定能成为最优秀的学生。学生始终以学习为主,所以在工作之余,我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之中,虚心向老师和同学请教。在课堂上始终保持端正、谦虚的学习态度,积极配合老师讲课,认真预习并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成绩逐步得到提高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与此同时,我自觉拓展自己各方面的知识,课外长期坚持自学,在空余时间里经常在图书馆或通过上网的方式查阅资料来充实自己,及时补充课堂知识的不足,通过这些拓展了我的视野,丰富了我的知识。

在思想上,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要求进步,树立了良好的人生观和道德观。伴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思想的成熟,我更加关注的是如何能够为身边的人和这个社会奉献出我的一份力量。所以,我自入学起就端正自己的思想动机,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时刻关注国家大事,关注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同时在思想理论方面加强学习和交流,以便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到更高的台阶。

在生活上,我节俭朴素,性格开朗,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尊敬师长,并在平时积极和同学们交流沟通,融洽和睦的相处。周围很多同学无论是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有困难都愿意与我沟通。所以,生活中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获得了大家的尊重。因为家庭经济情况不好,我自强不息,省吃俭用,尽量较少家庭负担,没有铺张浪费,追求奢侈的行为,经常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期间在不影响自己学习的同时,外出做兼职。(励志歌曲  )这不仅减轻了家庭的生活经济负担,还使我学会了一些书本上不曾有的知识。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事情培养了自己吃苦耐劳的精神、独立自主的生活意识,更加体现了当代大学生积极上进、乐观进取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通过以上在思想、学习、生活上的经历,让我感觉到当代大学生的神圣使命和职责,我更加努力向上,乐观奋进、勤奋好学、刻苦求知、发扬自己甘于奉献、永不言败、兢兢业业的服务精神;保持积极豁达的生活态度,积极响应号召,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将自身所学运用于实践,回报于社会。我相信,在富于挑战的新世纪,我一定能够在奋斗的路上走得更远,获得成功!虽然我的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但是我一直没有放弃过努力,因为我始终相信有努力就会有收获。

此致

敬礼

3、国家励志奖学金简介

国家励志奖学金简介

 

介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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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

6.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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